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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銷公司
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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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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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,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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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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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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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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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)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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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《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》(「不反對通知書」)。
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,以 表格NDR1 交付公司註冊處。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。
詳情請參閱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註冊(PDF 格式)小冊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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