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公司條例》,所有於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,每年均須向稅務局遞交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報稅表,以供評稅之用,而 有限公司 更需要每年聘請核數師進行 核數 (或稱審計、Audit) 一次,以確保公司的報稅表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。
然而,如果公司沒有任何活動,是否可視為「不活動公司」 (或稱「休眠公司」),繼而免去報稅這個手續呢?首先,不活動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:
沒有進行任何會計相關的交易記錄
沒有擁有任何銀行戶口
換句話說,如果公司曾在該財政年度進行任何買賣,或擁有銀行戶口,便不算是不活動公司或休眠公司。根據《公司條例》,除不活動公司或休眠公司外,仍需要每年編制及遞交財務報表作報稅之用,並聘請核數師進行 審計。
何謂「零申報」?沒有經營生意便一定是「不活動公司」嗎?
雖然不活動公司或休眠公司的確可以「零申報」,然而根據《稅務條例》規定,不論在海外或在香港,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況,公司便會被視為營業,亦即需要每年報稅及審計:
進行投資 (包括股票、債券、實業投資等)
控資控股 (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,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)
集團往來資金調配
聘請員工
租賃辦公室
任何交易 (包括銀行交易)
如果公司並不符合不活動公司或休眠公司的條件,仍作出「零申報」,稅務局便會對公司進行 實地審核及調查。如果發現公司有不實申報的情況,便會作出檢控並追回欠款,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HKD 10,000 及 相當於稅款的 3 倍。若然公司是刻意逃稅瞞稅,更可罰款 HKD 50,000 及 監禁 3 年。
「零申報」就不用做其他行動了嗎?小心被罰款30萬!
所謂的「零申報」其實是「稅務條例」,而根據第622章《公司條例》 第373條之下,仍然有一些工作需要進行,因為在公司條例下,公司需要遵守以下的規範:
(1)公司須備存符合第(2)及(3)款的會計記錄。
(2)會計記錄須足以——
(a)顯示及解釋公司的交易;
(b)以合理的準確度,在任何時間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;及
(c)使董事能夠確保財務報表符合條例。
(3)會計記錄尤其須載有——
(a)公司所有收支款項的每日記錄,及該等收支所關乎的事宜;及
(b)公司的資產及債務的紀錄。
(4)如(1)款不就公司的附屬企業而適用,該公司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使該附使該附屬企業備存會計記錄,該等會計紀錄須足以使該公司的董事能夠確保根據第4分部第3次分部須擬備的財務報表符合本條例。
如果公司的董事沒有做或故意不做,以確保第(1)或(4)款獲遵守的話,即屬違法,前者可被罰款HKD 300,000,後者可以被判罰款尤其HKD 300,000及監禁12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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